第十七条 被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并依照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机关对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应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各尽其职、协调一致。
凡由几个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凡主要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为主的部门要主动与配合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支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违章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违章案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作出处理决定。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告之诉权。
(五)依法送达。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应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填写当场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名称、期限,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守则:
(一)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四)保守国家秘密。
(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必须依法支持和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任务列入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目标责任制,作为年终考核和评比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