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代管有关的经济实体。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和所在地政府指派的任务。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市及所在地的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组织机构:
(一)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驻外办事处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驻外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必须报经市政府经协办审核同意后转报市编委审批。
第八条 编制管理:
(一)驻外办事处的人员编制,由市编委核定。
(二)驻外办事处代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劳动用工指标,由各驻外办事处报经市政府经协办与劳动部门共同商定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人员管理:
(一)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杭州市区的行政机关中选调;少数专业人员经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同意后,可从杭州市区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选调。选调对象由驻外办事处主任提名或组织推荐,经市政府经协办考察后,报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局审批,再办理调动手续。
(二)驻外办事处确因工作需要从所在地调入工人的,应征得市政府经协办同意后再办理调动手续。调入人员占正式编制,调离驻外办事处的,应在原调入地落实单位。
(三)驻外办事处的中层干部由驻外办事处主任提名,报市政府经协办审核同意后,由驻外办事处任免。
(四)驻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需离开所在地时,应向分管市长或市政府经协办报告;工作人员离开所在地,须经主任批准。
第十条 劳动工资管理:
(一)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区类别标准,按我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和探亲待遇,按我省、市有关规定及驻外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由市政府经协办或驻外办事处管理,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