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做好社会救济、拥军优属、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精神卫生等工作。
4.组织、管理街道集体经济,发展生活、生产服务事业。
5.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来信来访。
6.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教育和老龄工作,负责待业人员和退休职工的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招工和离退休人员的聘用、调配等工作。
7.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政建设管理和防空、防台、防汛、防震、防火、抢险救灾、住房改造、居民动迁等工作。
9.承办上一级政府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内部机构,根据街道规模的大小和工作需要设置,一般可设行政办公室、城市管理科、民政工作科、司法工作科、经济管理科。各科室应明确职责,互相配合,承担街道办事处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街道办事处各科室设正职一人,必要的也可设一名副职。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由行政编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讨论街道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共商辖区内大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搞好街道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安排,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干部实行任务目标责任制,并定期对干部履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