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杭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杭政〔1989〕5号 1989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搞好生活生产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国家
宪法和法律、法规,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围绕服务办经济,办好经济为服务”的原则,发展经济,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居民实行社会综合管理,对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地区性、社会性的工作,实行行政管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根据地形、居民居住状况等情况划分,辖区人口一般为五万人左右。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及其管辖区域的变更,由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
宪法、法律、法规,对居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
2.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创建“文明街道”、“先进居委会”活动,积极开展军民、警民、辖区内各单位联片共建活动;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教育活动,做好爱国卫生、计划生育、群众绿化、环境保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