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场两端静空区的保护要求,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14号文件执行。
个别电台因工作需要和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建台主管单位0101提出申请,在征得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城建规划部门同意后,也可予以保护。
第五条 各种干扰源与设在收信区和保护区的收信台的最小距离为:
干扰名称 最小距离(公里)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上)35千伏 1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上) 111千伏 1.5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上)220千伏 2.0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上)380千伏 2.5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上)500千伏 3.0
一般公路 0.3
汽车行驶繁忙公路 1.0
电气化铁路和电车道 2.0
在非接收方向上的架空通信线 0.2
工业企业、拖拉机站、大汽车场、汽车修理厂 3.0
具体距离可经测试后商定。
第六条 发信台技术区边缘到高压输电线和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
如在场地附近有载波通信线路时,应考虑相互间的有害影响,必要时由设计单位进行测试或计算确定距离。
第七条 为保护收发信区不受工业电气、高频设备的干扰,在收信区域内不得设置高频设备及干扰电子设备,必须设置时,应征得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新建110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不得穿越收发信区,必须穿越时,应征得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第八条 新建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
无线电管理规则》,向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台址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准设置。
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变更或增大功率、更换设备、加高天线、扩大天线场地应重新申请;停建或撤除时,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