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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
(1983年7月5日 杭政〔1983〕140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合理布局无线电台站,科学地进行空间电磁分割,充分发挥无线电设备的效能和广大群众收听广播、收看电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现结合杭州市无线电台站的分布及城市规划的情况,对一九五九年划定的无线电收发区进行了调整,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调整,划七堡、留下二个收信区;勾庄、西兴二个发信区;东至秋涛路,南至风山门,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俶路、折转教工路,北至文一路地域为居民集中区;各区间为缓冲区。
  第三条 新建的各类中、短波电台以及今后设置卫星地面站,都应按本规定设在收发信区域内。目前已使用的各类固定台站的设置地点、发射功率等不符合规定的,只能维持现状,不得增大发射功率或增开电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对功率小、电路少,通信环境要求不高的小型电台,经批准后,可设在居民集中区和缓冲区。设在居民集中区域内的发射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50瓦,设在缓冲区的发射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150瓦。对功率超过上述规定和设置 地点有特殊要求的电台,如导航、实验、调频、电视和军事、公安等部门的电台,以及超短波、微波、雷达等设备,经批准后,可越区设置但不得影响周围已建电台的工作。
  第四条 为确保电台的正常工作,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和收发信区所在地的其它单位,应按电台环境技术保护要求予以保护。在与有关各方发生矛盾时,应在照顾电台工作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设在收发信区内电台的一般保护要求是,从电台天线技术区边缘线向外一百公尺范围内,不得建造房屋;五百公尺范围内不得建造房屋群;一千公尺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区缘边缘的仰角8;在二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拥有大量烟灰和腐蚀性气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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