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本实施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