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其主要内容。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报价表、投标承诺函、法人委托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投标文件雷同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九)招标文件对无效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在核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评议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提供的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监理业绩、监理大纲、监理手段及项目机构人员等方面进行评审,评标、定标应以监理方案先进、报价合理、监理质量可靠为原则综合考虑监理单位业绩、专业技术能力和社会信誉。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