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将招标文件报送市招标办备案。市招标办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书面形式责成招标人改正。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报市招标办备案 。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或者依法组成的监理单位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照本办法参加相应工程的监理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费报价;
(二)监理大纲;
(三)监理设备;
(四)投标人派驻的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企业的业绩与信誉。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监理取费报价应在国家规定的取费区间内填报。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在市招标办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