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的报刊或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石家庄市建筑市场内同步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写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预审合格条件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财务状况、业绩、装备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人员、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投标申请人各项内容进行评议,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编制资格预审报告。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同时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条款;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等内容, 应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