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在石家庄市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应当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第八条 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登记;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四)编制招标文件;
(五)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六)组织必要的答疑,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发放答疑纪要等;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八)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
(十)招标人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编制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第九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监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市招标办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备案主要材料包括:
(一)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招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有关证书及工作经历的证明;
(三)拟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
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监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监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支付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