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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0日)废止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建[2004]8号)


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监理企业、建设单位;有关中介机构,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日常工作及市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内建设工程监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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