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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日)修改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三日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建城区范围内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是违反规定在本市建城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规定;城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对本辖区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新闻、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
  电信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城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范围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经批准的招贴物应当张贴在公共招贴栏或指定的场所内。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
  制止和举报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部门返还罚没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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