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超过医前救助标准部分,由新农合补偿后,再按比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
以上医前救助标准中均不包括住院起付费。
4、县外就医的不实施医前救助。
三、一次性临时救助
对因患疾病,一个自然年度个人累计支出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由本人向村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市)县民政局审批后实施救助。
四、救助资金结算方式
(一)门诊结算
救助对象凭“农村医疗门诊救助卡”到户籍所在的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站)看病就医,在救助标准限额内,实行记帐式救助。医疗费用先由乡镇卫生院垫付,每月与民政部门结算上月垫付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二)住院及医前结算
住院及医前救助资金结算要充分利用成都市社会救助体系信息平台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平台,实行“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医疗机构垫付制,个人只需支付经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金额。医疗机构每月将上月垫付资金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二)加强衔接,完善运行机制
农村医疗救助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加大整合力度,做到医院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形成互联互补的运行机制。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简化救助程序
要充分利用成都市社会救助体系信息平台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平台,实现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简化工作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提高救助效率。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