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8日)废止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民发〔2007〕68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健全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缩小城乡医疗救助差距,切实缓解农村贫困群众医疗困难,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农村医疗门诊救助、医前救助和一次性临时救助。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门诊救助
(一)救助对象及标准
1、70岁以上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金额50元;
2、五保对象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金额100元;
3、低保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以及高于低保标准30%以内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金额100元;
4、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象,不得重复救助,按最高标准救助。
以上门诊救助金额仅限当年使用,不结转。
(二)救助办法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医疗门诊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凭“农村医疗门诊救助卡”在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站)看病就医,享受门诊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镇卫生院就诊,当年累计门诊费用超出定额部分,在农村医疗救助金中全额报销。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可由敬老院造册,按院发放医疗卡,门诊救助资金可调剂使用。
二、医前救助
(一) 救助对象
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28号)规定的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医院级别给予医前救助。
(二)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一经确诊需住院治疗,直接实施医前救助。
1、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500元以内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剩余的住院费用,在农村医疗救助金中全额报销。
2、救助对象在县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800元以内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剩余的住院费用,在农村医疗救助金中全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