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沪高法[2007]10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有关庭、局:

  现将《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试行。实践中遇有问题,请与高院研究室联系。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二)
--关于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是人民法院有效送达诉讼文书,保证及时审理案件的关键。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上海法院审判、执行的实际情况,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简易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在普通程序中适用

  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当事人原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继续在普通程序审理中适用;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按当事人申报确认的地址送达,当事人拒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可适用留置送达。

  二、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于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以及该当事人同期在本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其它案件

  送达地址确认书除适用一审程序外,当事人末明确声明适用范围或者未向法院告知其送达地址变更事项的,可继续在二审和执行程序以及该当事人同期在本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其它案件中适用。

  三、法院以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人自愿签收的,视为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包括同住成年家属以及具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住人、受送达人雇用的人(如保姆)、邻居、所在单位的同事、以及居住地的物业管理部门;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它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以及该办公地点其他有辨别能力的职员或雇员。上述签收人自愿签收有关诉讼文书的,视为直接送达,但送达回证上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