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应附招标事项核准内容;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企业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地方环保局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由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为方便项目单位办理相关预审手续,应项目单位的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可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必要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行政部门进行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应对所编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核准申报程序按逐级初审申报的原则进行。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但须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向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出具初审意见;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须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直企业(含直属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应由省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并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中市(县)区所属项目,应经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直企业(含市属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直接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自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备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