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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营政发[2006]25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2006年5月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项目核准,推动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我市境内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制度。按照《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的核准范围和权限进行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按《营口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经委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工作仍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用事业与房产、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消防、人防、供电、银行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同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并按核准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式五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报告》须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报告》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报告》须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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