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日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四)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需提供招标事项核准有关材料;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_式5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必须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做出限期改正或停止项目建设等处罚决定。并通知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
(一)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而开工建设的;
(二)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项目备案确认文件的。
第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在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下备案的;
(三)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无故拖延、拒绝办理备案手续的;
(四)给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办理环保、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设备进口、减免税、生产安全监管等相关许可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范围内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