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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备案确认文件是项目申请相关许可和落实其它建设条件的依据之一,即备案确认文件是企业办理投资项目相关许可手续的前提。
  第七条 企业凭项目备案确认文件向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外汇管理、海关、银行等部门(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是否许可或予以办理有关手续的决定,并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和应当备案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生产安全监督、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类银行不得发放贷款,证券监管部门不得核准其上市融资等。
  第八条 备案项目文件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如果国家或省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进行调整,将此类备案项目列入核准目录的,则需进行核准。
  第九条 企业在取得项目备案确认文件后,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到出具项目备案确认文件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三)项目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
  (四)拟新征用地面积超过原备案数额10%以上;
  (五)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第三章 备案管理职责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投资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化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区、县(县级市、开发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项目投资限额划分市、区(县或县级市、开发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应由省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需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县级市、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同一项目省内只能备案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应当按照项目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相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辽宁省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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