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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及其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二)室内射击场,必须设置靶位,其靶挡上、下、左、右的建筑隔墙(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靶挡高度应保证在枪支向前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弹丸不能飞越靶档;
  (三)室外射击场必须是封闭型的,建筑隔墙(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射击距离为25米、50米的射击场,靶挡高度应分别不低于3米、6米;
  (四)各种枪支必须安装控制器,使枪支在控制范围内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其子弹均不超越靶挡,手枪必须安装安全链;
  (五)设置自动报靶、换靶装置;
  (六)射击(场)区应设置明显统一标志;
  (七)分别设置枪库、弹库,安装报警、防盗、消防等安全设施,枪支、弹药分库存放并分别由专人保管。

  第九条 购买营业射击使用的枪支、弹药,购买单位须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枪支、弹药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第十条 运输营业射击使用的枪支、弹药,运输或使用单位须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第十一条 经营射击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用枪支均须经公安机关审验登记,市公安局核发《营业用枪持枪证》后,方可使用;
  (二)建立枪支、弹药的登记、保管、检查、使用制度和顾客登记制度;
  (三)建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四)射击场均应悬挂《射击安全规则》和《参加射击活动须知》,对参加射击活动人员,在射击前进行射击安全知识讲解和射击要领辅导;
  (五)每个射击靶位设一名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枪支弹药管理和指导射击活动,无固定靶位的射击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六)每月5日前将上月参加营业性射击活动的人数和枪弹消耗及安全情况报送当地公安分(县)局备案;
  (七)严禁将枪支、弹药外借、赠送、出售、出租、转让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参加营业性射击场射击活动的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管理人员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登记表及枪弹使用情况表;
  (二)遵守射击场规定,服从射击场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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