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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学校能够为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经费和条件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印发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材料,购置宣传教育教学设备;

  (四)学校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有一定数量的地震科普图书、展板、挂图和展品;室外科普知识宣传橱窗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定期更换橱窗内容,每年不少于2次。(活动室、宣传橱窗可与其他共用)

  (五)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2个学时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建立课外地震科普知识兴趣活动小组。

  学校每年开展或者参与各类活动不少于2次,参加活动的学生数量不少于在校学生数量的80%。

  (六)学校积极组织师生参与各项防震减灾社会宣传活动。

  (七)在学校网站或者校办刊物上开辟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专版或专栏,采用多媒体教育、广播、图书、互联网等传媒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防震减灾教育。

  (八)制定了学校地震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地震应急演练,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学生的应急能力。

  (九)有比较健全的地震科普管理制度,科普活动的档案资料齐全。

第三章 申报程序、认定与命名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可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申报表》一式4份(见附件);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示范学校科普设施、科普能力等情况;

  (三)防震减灾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等;

  (四)相关图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地震局、教育厅、科技厅、科协共同部署开展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地震、教育、科技、科协部门负责组织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学校和材料提出审查推荐意见,经市级各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级。

  第九条 省地震局、教育厅、科技厅、科协等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组成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考核认定专家组,审查申报材料,研究确定认定意见,必要时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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