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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扩大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州、地)级审批权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扩大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州、地)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黔环通[2007]21号)


各市、州、地环保局:

  为促进我省地方经济发展,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黔环通〔2003〕149号,简称《规定》,见附件)作如下调整: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二)款中的“2000万元”调为“5000万元”;将第四条第(三)款和第五条第(三)款中的“1000万元” 调为“2000万元”。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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