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遂人社发〔2010〕1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三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有关单位:
为实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涉劳矛盾纠纷调解质量,及时排查、化解涉劳矛盾纠纷,正确调处重大、疑难劳动争议纠纷,按照遂矛调办发〔2010〕5号文件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市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工作规则》明确了市劳动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范围、基本原则、办法等,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函告市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5863192 联系人:陈文明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市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化解和减少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理本辖区内因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方面发生的下列重大、疑难劳动争议纠纷:
(一)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
(二)涉法涉诉涉访等劳动争议纠纷;
(三)涉及企业改制的劳动争议纠纷;
(四)市信访局交办的劳动争议纠纷;
(五)市“大调解”协调中心交办的劳动争议纠纷;
(六)经市级领导批转的劳动争议纠纷;
(七)对全市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纠纷;
(八)其他重大、疑难劳动争议纠纷。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要坚持以下原则调解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