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级农业、商务、质监、工商、卫生、城管部门要坚持日常巡查与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及时发现和处理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各区(市)县农业、商务、质监、工商、卫生、城管、公安部门是本辖区内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掌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或收到举报投诉、媒体报道后,应做好登记,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应及时立案查处;案情复杂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将案情和处理建议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区(市)县相关部门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参与重大案件和跨区(市)县案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参与市与区(市)县及区(市)县之间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涉及多环节、多部门的案件,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或视具体情况,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处理。
  (四)建立目标督查机制。市政府目督办要将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目标管理,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大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力度。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保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落实到人。
  (五)完善奖惩机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目督办加强对全市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工作的考核奖惩,对工作机制不健全、履职不到位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或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窝点存在15天以上不上报信息,或接到关于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以及在生猪饲料中添加违禁药品或其他物质等行为的举报投诉后未依法进行查处的有关部门、单位,要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同时,对举报情况属实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四、工作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增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主要职责分工为: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限期关闭、取缔非法制售生猪产品的窝点,并做好从业人员的教育疏导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整合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