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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失效]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每个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2万元,每个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1万元。

  第五十三条 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以其收入抵补各项费用开支,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不得用于分配,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

  第五十四条 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可从年度净利润中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交易所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劳动工资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处罚与争议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章程和业务规则,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强行平仓、暂停期货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对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六十条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会员单位兼职。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该工作人员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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