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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失效]

第六章 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 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 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 拟定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 拟定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 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

  (八) 决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 决定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惩;

  (十) 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离任时,交易所理事会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和审计报告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进行,禁止不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撮合的场外期货交易。期货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实物交割制度、套期保值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客户编码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等,对期货交易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和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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