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员大会作出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后3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 监督总经理履行职务行为;
(四) 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 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 决定会员的接纳和转让;
(九) 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 对涉嫌违规的行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十二) 在异常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
(十三) 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四) 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五) 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六) 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前款第(八)、(九)项的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行使。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9名、非会员理事为6名。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交易所总经理是当然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