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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失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必须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通过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 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和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 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 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 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 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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