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 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 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 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 申请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交易所接纳会员,须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 在交易所内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四) 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五)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 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 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 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 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 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 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50万元会员资格费,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