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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失效]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 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 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 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 申请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交易所接纳会员,须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 在交易所内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四) 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五)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 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 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 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 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 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 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50万元会员资格费,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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