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失效]


  第十条 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的会员资格费,由会员出资认购。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所职能:

  (一) 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 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 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 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 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 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 发布市场信息;

  (八) 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检查会员违法、违规行为;

  (九) 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 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因前款第(一)、(二)、(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 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是指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得从事自营业务;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是指专门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得从事经纪业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