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2003)(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废止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
(2000年4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英文缩写为SHFE。
第七条 交易所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上海期货大厦。
第八条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 交易所是指依照《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