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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2003)

  (四)按规定控制交易席位的交易权限;
  (五)管理交易大厅;
  (六)维护交易秩序;
  (七)经总经理授权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 进入交易大厅限于下列人员:
  (一)会员出市代表;
  (二)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
  (三)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证件, 按规定时间进场。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着装, 并佩戴标志进场。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应事先征得同意,并由交易所人员陪同,进场后不得参与或妨碍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对出市代表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大厅管理办法和有关纪律,有权向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离场,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经纪与自营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分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非经纪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经纪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必须事先在经纪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投资者分为单位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须向投资者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个人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单位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双方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个人投资者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投资者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盖公章。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交易所规定将投资者登记表、营业执照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等资料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经纪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二条 经纪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交易可以按规定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经纪会员的业务人员在接受投资者书面委托时,应依序编号,由业务人员签字并标记时间,其中一联交投资者收执。
  第三十四条 交易指令的种类:
  (一)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二)取消指令:指投资者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五条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投资者可提出变更和撤销指令。
  第三十六条 经纪会员对其代理投资者的所有指令,必须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
  第三十七条 经纪会员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代收国家规定应由投资者上交的税费。
  第三十八条 经纪会员有责任如实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投资者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投资者保守交易秘密。
  第四十一条 经纪会员对其名下的期货交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投资者对自己委托的期货交易负全部责任。
  投资者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非经纪会员进行自营期货交易的,须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单独开设自营专用资金帐户,存入足够的资金。

第五章 交易业务

  第四十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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