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 会员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交易所接纳会员,须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交易所内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认缴50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必须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第四章 会 员 大 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形成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