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
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期交发研字[2003]176号)
各会员单位:
《
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和《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证监期货字[2003]83号)审核同意,新修订的章程和交易规则自2003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0年4月13日发布的《
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现将新修订的《
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可在会员服务系统或交易所网页上查询或下载),请按照执行。
附件:1.
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
2.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英文缩写为SHFE 。
第七条 交易所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上海期货大厦。
第八条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 交易所是指依照《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 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十二条 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九)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
(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