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交易所对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统计资料等其它有关信息予以发布。
第一百零六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商品名称、合约交割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准可供交割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库存量(标准仓单)及其增减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定期发布。
第一百零七条 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讯手段, 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一百零八条 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客户交易,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 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必须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期货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行为及其内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各指定交割仓库与期货交割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交易所发现有涉嫌违规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交易所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