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则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第八十条 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经纪会员应详细记载代理交易业务,按日序时登记客户买卖合约的开仓、平仓、持仓、交割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客户盈亏、费用以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
第八十二条 会员必须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检查。有关资料必须保存2年以上。
每月第三个交易日经纪会员应向客户提供上月代理期货交易头寸、 资金、结算的月报。
第八十三条 交易所设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指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的资金。风险准备金必须专户存储,只能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由理事会决定。
第八章 交割业务
第八十四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八十五条 各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未平仓合约必须进行交割。到期合约的交割只能以会员的名义进行。客户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第八十六条 买、卖方会员必须在最后交割日下午二时之前将货款或标准仓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入交易所。
第八十七条 交易所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原则将标准仓单向买方会员进行分配。
第八十八条 卖方会员交出标准仓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交易所付给卖方会员货款;买方会员交入货款后,交易所付给买方会员标准仓单,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最迟在最后交割日当天完成。
第八十九条 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标准仓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买方会员货款后将应清退的保证金部分划转卖方会员或买方会员。
第九十条 买方会员在收到标准仓单后如有异议,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至指定交割仓库完成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的验收。
第九十一条 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第九十二条 发生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溢短时, 以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溢短货款。
第九十三条 实物交割时不同等级商品的升贴水以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按期货合约附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