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经交易所批准, 会员可用标准仓单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质押物品充作交易保证金。
第五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受理客户委托指令后, 应及时通知出市代表。 出市代表应及时将客户的指令输入交易席位上的计算机终端进行竞价交易。
第六十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第六十一条 买卖申报经计算机撮合成交后, 有关会员席位上的终端即显示该会员(包括代理客户) 的成交情况,并对每一会员的结算准备金进行试算。当结算准备金低于开仓最低额度时,计算机系统不接受开仓申报。
第六十二条 买卖申报经计算机撮合成交即生效, 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会员的计算机联网终端上。会员在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客户。
第六十三条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内,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
第六十四条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的成交记录至少保存20年,经纪会员对客户的成交纪录至少保存2年。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必须委托经纪会员办理。
第六十七条 套期保值额度不得重复使用,套期保值头寸只能平仓或实物交割。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套期保值头寸不限仓。规定一般月份合约和交割月前一个月份合约同时按会员和客户编码限仓,经纪会员的限仓由交易所根据其注册资本、信誉、抗风险能力、以前年度代理情况和客户数量核定。交割月份合约实行对会员和客户绝对量限仓。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户,其持仓量应合并计算。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经纪会员代理客户的持仓之和超过其会员的持仓限量的,经纪会员应按同比例对客户进行减仓。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会员或客户违规超仓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对违规会员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