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交易业务
第四十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第四十五条 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中载明。替代品的升、贴水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附件中载明。
第四十六条 异地交割仓库交割与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升、贴水标准应在期货合约附件中载明。
第四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四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四十九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五十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五十一条 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交易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时出现涨(跌)停板,并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第五十五条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可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会员应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会员专用资金帐户只能用于会员与代理客户、 会员与交易所之间期货业务的资金往来结算。
第五十七条 经纪会员代理客户交易, 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必须存放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经纪会员不得挪用客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