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辽价发[2008]50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3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出厂价格管理
氯化钾及复混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按辽价发[2006]17号文件规定,认真审核成本,合理确定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报省局备案。
二、加强进口氯化钾价格管理
省内企业进口的氯化钾,由我局核定口岸地交货价格。交货价格包括到货成本、通关费用、合理损耗和其它费用。省内企业进口的氯化钾,销售给复混肥生产企业的,在交货价格基础上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5%(不包括运杂费,下同);销售给化肥流通企业的,在交货价格基础上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3%。
省内企业进口的其它化肥的口岸地交货价格,也由我局核定。
三、加强化肥流通环节价格管理
化肥流通环节差率仍按辽价发[2006]17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省内经营企业从进口氯化钾的企业购进的氯化钾,要以进价为基础加规定的差率作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