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议
(2007年7月2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十堰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章龙所作的《关于全市检察机关2006年以来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忠诚履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推动反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市渎职侵权犯罪问题依然存在,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现象还时有发生,全市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会议强调,预防和打击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要进一步提高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严重性和反渎职侵权工作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推进依法治市、构建和谐十堰的重要内容,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突出重点,主动配合,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努力减少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积极维护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会议指出,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开展预防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完善案件线索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惩防机制,全面提高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和质量,更好地发挥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入手,重点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犯罪案件,破坏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加大查办发生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医药、社保资金、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力度。要加强反渎职侵权干警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要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健全制度,严防渎职侵权案件发生。
会议要求,全市其他国家机关要联系各自的工作实际,结合推行执法“两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积极做好渎职侵权犯罪的系统预防和个案预防。对发生在本单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应主动向检察机关报告,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对瞒案不报、拒不移交或者阻挠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的,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其职能部门的教育管理,监督其依法行政。要关心、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帮助他们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恪尽职守,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