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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或具有重要生态、社会价值森林类型的,予以加倍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伪造、涂改林权证书和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放弃管理造成林地管理失控、财产损失或者徇私枉法,故意侵犯国家利益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罚没收入管理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下发的有关征用、占用林地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林 木 林 地 补 偿 标 准


  ┌─────────────────┬─────────────────┐
  │    林    木       │    林    地       │
  ├───┬───────┬─────┼────────┬────────┤
  │林 种│  树木规格  │ 补偿费 │地     类 │  补偿费    │
  │   │(胸径、厘米)│(元/株) │        │(元/平方米)  │
  ├───┼───────┼─────┼────────┼────────┤
  │   │ 5以下    │  5   │  用材林地   │   1     │
  │ 针  ├───────┼─────┼────────┼────────┤
  │   │ 5 ──10  │  10   │  经济林地   │   2     │
  │ 叶  ├───────┼─────┼────────┼────────┤
  │   │ 10──15  │  15   │  薪炭林地   │   1     │
  │ 林  ├───────┼─────┼────────┼────────┤
  │   │ 15以下   │  20   │  防护林地   │   3     │
  ├───┼───────┼─────┼────────┼────────┤
  │   │ 5以下    │  3   │特种用途林地  │   3     │
  │ 阔  ├───────┼─────┼────────┼────────┤
  │   │ 5──10   │  6   │灌木林地    │   0.5    │
  │ 叶  ├───────┼─────┼────────┼────────┤
  │   │ 10──15  │  10   │竹林地     │   1     │
  │ 林  ├───────┼─────┼────────┼────────┤
  │   │ 15以上   │  15   │未成林造林地  │   0.5    │
  ├───┼───────┼─────┼────────┼────────┤
  │   │未结果或未投产│ 3──5  │  宜林地    │   0.5    │
  │ 经  │       │     │        │        │
  │   ├───────┼─────┼────────┼────────┤
  │ 济  │初结果或初投产│ 5──10 │        │        │
  │   │       │     │        │        │
  │ 林  ├───────┼─────┼────────┼────────┤
  │   │结果或投产三年│年产值计算│        │        │
  │   │以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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