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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在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有关机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拆除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等,需经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二)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书复印件或有关证明;
  (三)规划部门的规征图;
  (四)征用、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申请书;
  (五)征用、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凡征、占用林地-律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林业部统一印制的《使用林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对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必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湖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的范围和标准执行。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十堰市城区(含白浪开发区)暂由市林业局征收,收入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使用省财致厅、林业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贯彻林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保护、管理林地,维护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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