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林业部《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范围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林地按权属分为国有林地、集体林地、个人承包使用的林地。
第四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森林法》和省、市林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