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范围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林地按权属分为国有林地、集体林地、个人承包使用的林地。
  第四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森林法》和省、市林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