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数码速印机
  以独立对外发文单位为准,每单位配置数码速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40000元。因工作性质特殊或部门业务职能可增配,但每单位不超过2台。
  5、投影仪
  原则上配备便携式投影仪,一级预算单位可配置一台,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6、会议室扩音系统
  会议室扩音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音箱、话筒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建筑面积确定不同标准。
  (1)60㎡以下的小会议室,原则上不配备扩音系统;
  (2)60㎡-200㎡的会议室按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配备;
  (3)200㎡-500㎡的会议室按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配备;
  (4)500㎡以上的大会议室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配备。
  (三)空调设备(不含中央空调)
  使用面积规格价格上限
  20㎡以下1.5P挂机3000元
  20㎡-30㎡2P挂机4000元
  30㎡-40㎡3P挂机5000元
  40㎡-60㎡3P柜机7000元
  60㎡-100㎡5P柜机9000元
  100㎡以上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其中: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不超过2台,且应与面积匹配。
  (四)其他设备
  碎纸机: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适当配置,每台不超过1000元;
  扫描仪: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配置,每20人不得超过两台,每台不超过1500元;
  传真机:按每10人配置一台(包括打印复印一体机),每台不超过2000元,执法、办案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配置。
  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原则上每单位配置各一台,每台分别不超过4000元、10000元;执法办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
  电视机与影碟机:每单位配置一套,每套不超过6000元。
  (五)其他未列入本配置项目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如单位因部门业务职能与工作需要(如财务、档案、保密等)确需配备的,则按实际情况,经申请报批后配置。
  以上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年限均在6年以上。
  (六)办公设备的更新
  1、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未达到使用年限不得更新。
  2、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设备及其他设备:按照各自规定的技术指标年限予以更新,一般至少须达到6年以上。
  3、上述设备,若有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损坏而无法使用,确需更新配置的,须先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报废,再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更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处置和配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4、通用设备实行以旧换新的,单位通用设备更新后,须将原有通用设备上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核销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