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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5、运输车辆在运输流体、散体货物时,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严禁在河道、沟渠、内街空旷地、绿化带、城乡结合部及道路旁和其它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渣土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l、违反第四条规定,未经市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除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外,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市区散体物运输许可证》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使用过期、出界、转让、涂改、伪造的《市区散体物运输许可证》,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第六条规定,未铺设混凝土路面、未配备专职卫生保洁员清扫车辆和地面卫生的,责令其停止运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以50元罚款,造成污染路面的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3、违反第七条规定,超量装载或未密封、包扎、苫盖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车辆沿途泄漏、遗撒、带泥上路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路面,并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4、违反第八条规定,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清运走并对运输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条 市渣土管理部门对收取的管理费或罚款,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项用于渣土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对于阻挠渣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渣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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