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任何产生建筑垃级、工程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施工许可证、规划设计图纸、概算等到市渣土管理处登记,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拟定运输线路及处置场地等事项,经核定后与市渣土管理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其工程造价总额的1%收取管理费,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收取卫生保证金。任何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经营性收集、清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渣土管理处核准审批。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市区散体物运输许可证》,按指定时间、指定运输线路运输,按指定场地倾倒。《市区散体物运输许可证》严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政园林管理局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和管理。
第六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有《市区散体物运输许可证》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
2、要在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口处,铺设长度不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处宽度的混凝土路面,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配备专职卫生保洁员,佩戴明显保洁标志,负责清扫车辆和地面卫生,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3、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4、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第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它散体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市渣土管理处申请办理运输车辆的《市区散体物运输许可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接受市渣土管理处的管理。
2、运输车辆在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它散体物运输时,必须随车携带《市区散体物运输许可证》,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部门、市渣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的检查。
3、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4、运输车辆必须按市渣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按市渣土管理处指定的场地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