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政发[199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在市区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渣土管理处是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堆放的管理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级市容环境卫生、渣土管理的规定,制定市区渣土管理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
公安、交通、土地、规划、房管、城建、建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渣土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清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