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被选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估,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交评估报告。

  (七)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委托合同书、公告及有关规定对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验收和备案。

  (八)对备案的评估报告按合同书约定支付评估费后,双方即完成评估合同的履行。

  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已明确矿业权人的,评估费由矿业权人支付,矿业权人未明确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垫付评估费。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云南省政府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211号)研究制定云南省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付费标准。评估付费标准的测算应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考虑评估对象的基本需要工时、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项目的复杂程度及责任和风险。评估付费标准不应与评估结果的数值联动,也不能引导压价竞争。

  四、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以上规模的矿业权评估按单个项目选择评估机构,小型规模的矿业权评估项目可捆绑“打包”但原则上“打包”不应超过两个项目。

  五、每批公告的评估项目不应超过五个(包),同批次中签一次的评估机构不得参与剩余项目的抽签摇号。

  六、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统一由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

  七、云南省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涉及矿业权人在发文日之前已委托评估机构并已开展了实质性评估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对评估报告受理时限可延至2009年11月30日止。矿业权人于发文之日后自行委托矿业权评估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评估报告,并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程序进行重新委托评估,造成损失的由矿业权人及评估机构自行负责。

  附件:云南省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参考)

  矿山企业填报格式文件

  评估公司或事务所填报格式文件

  联系人及电话:陆瑞芳 0871-5747341 ,钱祥贵  0871-5747343    qxg07@163.com.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合同编号:
国土资矿评合字〔200 〕第 XX 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