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事业单位,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人: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241号),结合云南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或已有的矿业权在办理转让、延续、变更登记手续中补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价款评估;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股份的企业转让矿业权评估,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摇号或抽签等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程序:
(一)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矿业权评估项目(以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
1.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用。
2.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记录要求。
3.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
(二)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名,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三)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2日内提出,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四)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当场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评估的矿业权人签订评估合同书(基本格式见附件)。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在结果公告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
(五)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估机构报送材料不真实者,应取消其当次参加公开选择的资格和结果;无正当理由放弃公开选择结果的评估机构,半年内不受理其报名申请;对无正当理由终止已委托评估的,或受理的评估报告问题较多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发现评估报告有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取消评估机构在云南的评估资格,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